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给付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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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我们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投保年龄
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等;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未告知的既往症; 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