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险金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给付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18-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全残

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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