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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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给付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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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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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