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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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合同约定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对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或Ⅲ度烧烫伤伤残等级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 患精神疾患;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以驾驶为职业驾驶交通工具期间;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