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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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我们按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16、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等;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未告知的既往症; 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