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民用燃气事故所致的意外伤残,在合并该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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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180日内造成合同约定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若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180日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我们共同约定,并在保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投保人
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
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燃气公司登记注册的民用燃气使用地址合法居住的、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1)未经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擅自拆卸改造燃气设备、自伤自杀、醉酒、主动吸食毒品、猝死、战争、核爆炸、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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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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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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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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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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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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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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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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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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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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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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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单次住院补贴以90天为限,一年住院补贴以18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