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及重症监护病房住院,给付住院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住院;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意外重症监护室补贴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住院日补贴×2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住院;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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