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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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意外重症监护室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住院日补贴×2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住院;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