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给付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则养老保险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祝寿保险金给付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且在该附加险申请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则祝寿保险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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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现金价值给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若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每满10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5%给付祝寿保险金。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投保阳光人寿乐享人生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年交保费3000元,交费10年,基本保额38313元,保障至10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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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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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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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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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周岁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养老金 |
基本保额 (5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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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基本保额×5% (55周岁后每满10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