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发生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自手术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因该手术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并由此引发并发症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自本合同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并以 30 天为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医疗保险金责任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相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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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起90日内(含)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并由此引发并发症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6)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或治疗;
(7)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8)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9)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医疗;
(10)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11)被保险人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猝死;
(13)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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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精神疾病尚未治愈;治疗不孕不育引起的并发症;猝死;违法乱纪;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