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度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中国大陆境内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中国大陆境外不高于标准半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
2. 膳食费: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的、由医院内专设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产品的费用。
3. 护理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根据医生处方由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检查化验费:住院期间有医生处方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等。
5. 治疗费、材料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医生或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例如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放化疗、肾透析、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材料费是指住院期间医生或专业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例如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等。
6. 医生费: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 药品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且被就诊所在国认可的药品费用(不包含的药品详见除外责任)。
8. 住院手术费: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例如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中发生的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
9. 门诊手术费:指由医生诊断无需住院进行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的医疗费用,例如外科医生费、手术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麻醉师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材料费及手术设备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中发生的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
10. 住院加床费: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监护人的陪同住院加床床位费用;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承担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1.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 ICU、CCU 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12. 精神疾病治疗费: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根据 ICD10 或《中国精神并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在当地合法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本条责任的费用包括以下各类分项费用: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材料费、医生费、药品费、住院手术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救护车费。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精神疾患接受住院治疗,上述各分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下各对应分项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精神疾病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精神疾病治疗费”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13. 艾滋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后初次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其确诊后为治疗艾滋病及其并发症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条责任的费用包括以下各类分项费用: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材料费、医生费、药品费、住院手术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救护车费。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接受住院治疗,上述各分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下各对应分项最高给付金额为限,艾滋病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艾滋病治疗费”
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14. 家庭护理费:指被保险人出院后 90 天内(含 90 天),根据医生的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对与住院治疗的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康复治疗,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
15. 临终关怀医疗费:被医生诊断患有属于保险事故的终末期疾病的被保险人在医疗卫生监管机构合法注册的临终护理机构接受的且与这些医疗状况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
终末期疾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确定已发展到末期的严重疾病,并经医院医生认定所患疾病依赖现在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病人患该病后平均存活期在 6 个月以下。
16. 耐用医疗设备费: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耐用医疗设备费,包括:
1) 植入器材:例如骨板、骨钉、骨针、骨棒、脊柱内固定器材、结扎丝、聚髌器、骨蜡、骨修复材料、脑动脉瘤夹、银夹、血管吻合夹(器)、心脏或组织修补材料、眼内充填材料、神经补片、义乳(仅限乳腺癌等疾病导致乳房切除术中植入)等;
2) 植入性人工器官:例如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椎体、人工关节、人工尿道、人工瓣膜、人工肾、人工颅骨、人工颌骨、人工心脏、人工肌腱、人工耳蜗、人工肛门封闭器等;
3) 接触式人工器官:例如人工喉、人工皮肤、人工角膜等;
4) 支架:例如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等;
5) 其他:例如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急救中使用的颈托等。
17. 救护车费:指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使用有医疗设备的医院车辆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医院住院或转院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18. 无理赔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符合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并同意放弃在本保险合同中对该次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理赔申请,对该次住院本公司将按保险计划明细表中所列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天为限。
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 30 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年度总限额。
本项责任不包括因生育、牙科疾病、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治疗、眼科视力保障、体检和疫苗而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本公司就其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度限额、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 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挂号费是指为患者提供门(急)诊和候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医生诊疗费(诊察费)是指医护人员提供的诊疗服务,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2. 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且被就诊所在国认可的药品费用(不包含的药品详见除外责任) 。
3. 检查化验费:是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项检查化验项目,例如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等。
4. 西医治疗费、材料费:是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或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例如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放化疗、肾透析、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
材料费:是指上述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例如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等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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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度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门 ( 急 ) 诊医疗保障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我们就其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度限额、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女性生育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的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
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地区旅行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需紧急医疗的,我们对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中接救治而产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紧急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及限额承担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责任。 |
体检和疫苗费用保险金 | 对实际发生的常规体检费用, 女性的宫颈涂片/乳房 X 线及病理筛查费用以及男性的前列腺癌检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赔付比例和限额进行赔付。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因牙科预防保健、牙科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或专业护士治疗而产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责任项目、给付比例、次限额、年度限额给付各项牙科医疗保险金。 |
眼科视力保障医疗保险金 | 因屈光不正引起近视、远视、散光、老视导致视力障碍需要视力检查、配镜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眼科费用,我们在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证明。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提供相应服务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导致受伤;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的自残行为、自伤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2. 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等第三方获得补偿的费用;
3.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或在投保前已经计划的治疗;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本项责任免除不产生效力: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书面告知并在承保时未被本公司约定除外的; 2) 在投保时本公司已约定承担投保前疾病或症状的情形; 3) 在本公司连续续保本保险且在续保时未被约定除外的。
4.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已特别约定免除等待期的保险责任不受本项责任免除限制);门(急)诊配药或出院时带药超过 30 天用量且服用期间已超过保险到期日后 30 天的,其超出 30 天的药品费用;保险期间届满后、合同失效或无效后发生的费用;
5. 任何在保险单中未载明的费用及超过本保险单规定限额的费用;
6. 非医学必需的手术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例如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未经科学或18-10 医学认可的测试性或研究性治疗的费用;
7. 非医疗直接相关的服务费用,例如电话/电视、额外膳食、额外床位等类似设施;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各类医疗咨询、健康预测,如: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婚前咨询、家庭咨询、婚姻咨询、性咨询、不育症咨询等费用;
8. 合同中未列明的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体检、预防治疗及药品、使用疫苗免疫(当选择投保有“出生 24 个月内婴儿免疫及检查费”责任、选择投保有“女性生育保险金”责任或选择投保有“体检和疫苗费用保险金”责任时,本项责任免除对这三项责任不产生效力)、血液检测等的费用;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伤残鉴定费用,精神病鉴定费用,验伤鉴定费用,孕妇胎儿性别鉴定费用,亲子鉴定费用,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9. 任何美容整容治疗、康复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所必需的,且在专家的控制和指导下在制定的康复中心进行的康复),包皮环切(不包括在选择女性生育保险金责任时,新生儿 14 天内的包皮环切手术)、各种原因的儿童生长发育迟缓、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对痤疮的治疗,对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痣、皮赘、疣、色素沉着、黄褐斑、胎记)的治疗或去除,对白癜风的治疗,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痣、非瘢痕疙瘩型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费、减肥治疗、睡眠治疗、鼾症治疗及购置相关器械、丰胸或缩胸治疗、戒烟治疗等的费用;
10.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职业病(职业病的认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医疗费用;
11. 性病、性功能障碍治疗、检查治疗不孕不育症、变性手术、避孕、节育、绝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人工授精;
12. 临终关怀医疗费用 当投保有“临终关怀医疗费”保险责任的,本项责任免除对该条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13. 滥用物质医疗戒断治疗费用 当投保有“物质滥用戒断治疗费”保险责任的,本项责任免除对该条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14. 任何针对直接或间接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有关的检查、治疗;任何针对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导致的疾病,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及其并发症的检查、治疗。
当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或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中包含有“艾滋病治疗费”保险责任时,本项责任免除对该条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15. 治疗精神疾患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疾患(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器质性精神障碍(各种痴呆症)、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酒精中毒等导致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心境(情感)障碍(躁狂症、抑郁症等)、各类焦虑症、强迫症等、成人人格行为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心理发育障碍、以及青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问题(多动性障碍等)。并因上述情18-11 况发生的各种治疗、测试、心理咨询等。
当门(急)诊、住院责任中包含有“精神疾病治疗费”保险责任时,本项责任免除对该条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16. 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过程中遭受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引发的治疗费用以及由于服用自行购买的药品或未遵医嘱服用医生开具的药品导致的伤害引发的治疗费用;
17. 除合同列明的耐用医疗设备外的义体、矫正器具费用,包括:
1) 用于治疗 II 型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
2) 各种矫正器,包括: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 3) 假发;
4) 各种电动助行器械;
5) 助听器。
18. 被保险人从事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运动而导致的意外或所引发的疾病;
19. 参与或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高风险的运动或活动而导致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例如:潜水、滑水、攀岩、爬山、蹦极、跳伞、悬挂式滑翔运动、帆伞运动、探险、狩猎、飞行(不包括作为商用飞机的乘客)、冰球、滑冰、跳台滑雪、橄榄球比赛、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车、赛马等;
2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2. 关于女性生育保险金
1) 在未投保女性生育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流产、引产、产前检查、母婴产后检查和护理、妊娠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2) 在投保有女性生育保险金责任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a) 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
b) 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腹产,以及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并发症;
c)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d) 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
e) 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或怀孕 28 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病症的治疗。
23. 如果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停留每次超过 30 天或每个保单年度累计超过 90 天,其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
24. 关于体检和疫苗费用保险金
1) 除保障责任内列明免疫项目之外的其他免疫项目; 2) 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的体检、婚前体检、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疾病普查等; 3)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家庭咨询、性咨18-12 询、婚前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25. 关于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
1) 在未投保有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2) 在投保有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责任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覆盖区域之外的紧急医疗费用支出的,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a) 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险区域以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旅游体检、婚前检查、妊娠、分娩、牙科预防性保健、视力检查、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已从其他机构获得补偿的费用、既往症、非医学必须手术费用、非医疗直接相关费用、美容整形治疗、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病、变性手术、避孕、任何针对直接或间接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有关的检查、治疗精神疾患产生的医疗费用、检查、麻醉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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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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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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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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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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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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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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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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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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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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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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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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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和疫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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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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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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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视力保障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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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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