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1年期人寿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保险金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 费 。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我们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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