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 费 。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起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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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我们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