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本公司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责任说明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在扣除取得补偿部分后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最高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住院治疗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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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入住治疗期间,对于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凭证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脊柱畸形、脊柱侧弯;
13、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5、未告知的既往症;
16、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17、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8、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疾病、遗传性疾病、分娩、妊娠、牙齿保健、整容手术、一般健康检查、未告知既往症、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就医、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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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