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具有高额身价保障,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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