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
给付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不满1周岁 |
2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50%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75% |
满期保险金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约定比例所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
身故 | 不满 1 周岁 | 基本保额×25% |
满 1 周岁但不满 2 周岁 | 基本保额×50% | |
满 2 周岁但不满 3 周岁 | 基本保额×75% | |
满 3 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全部保费×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