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责任
责任说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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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因接种约定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范围内的疫苗之后感染接种范围内的传染病及不良反应,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3)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4)实施疫苗注射的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已被撤销执业资格而继续从事防疫接种工作造成的保险事故;
(5)实施疫苗注射的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受酒类或药剂影响而造成的保险事故;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7)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8)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9)儿童接种疫苗后产生的正常反应;
(10)接种儿童因具有特殊体质而导致的不良接种后果;
(11)参加计划免疫接种前,儿童已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器官病变及体质过敏,或者处于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
(12)战争、自然灾害影响疫苗按规定程序按时接种(包括初种、复种和加强免疫);
(13)因家长故意、疏忽,儿童未能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规定疫苗的预防接种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疫苗;
(14)经会诊或预防接种反应鉴定委员会后,属于儿童预防接种中的偶合病例;
(15)由于母婴传播导致的乙型病毒肝炎。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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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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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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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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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吸食毒品;使用过期的疫苗;患有艾滋病;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受药剂影响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执行医嘱;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接种疫苗后产生的正常反应;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未全程接种规定疫苗;乙型病毒肝炎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