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停售)
女性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母婴健康保障,主要提供妊娠疾病导致的身故以及全残保障,针对附属被保险人也提供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在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身故。

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如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导致全残;
(2)被保险人因分娩导致全残。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本公司按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或在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 因妊娠疾病或分娩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全残,我们按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或在分娩结束起7日内身故,我们按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附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已怀孕的已婚女性,且身体健康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附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新生儿的父亲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8)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畸形、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妊娠疾病或分娩身故
约定保额
妊娠疾病或分娩全残
约定保额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

约定保额

(分娩7天内身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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