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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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或在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 | 因妊娠疾病或分娩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全残,我们按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 附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或在分娩结束起7日内身故,我们按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附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8)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畸形、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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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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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或分娩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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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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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或分娩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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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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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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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分娩7天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