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责任
等待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流产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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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责任 | 于等待期后初患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我们按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该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流产保险责任 | 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我们按约定的流产保险金额给付流产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责任 | 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且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妊娠疾病、流产,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8)被保险人流产发生在怀孕后的12周之内;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0)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附属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畸形;
(14)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怀孕12周内流产、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畸形、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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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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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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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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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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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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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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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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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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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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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分娩30天后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设有观察期,观察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