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万能型年金产品,满期可申请年金转换,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本附加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本附加合同满期日。若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满期日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年金 从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始于主合同的生效日,终止日与主合同终止日一致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若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变更后的保险期间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

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满期日开始可申请一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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