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婚姻庆贺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则婚姻庆贺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5年或5年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B、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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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庆贺金 | 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婚姻庆贺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起5年内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05倍给付保险金。(2)于合同生效起满5年或5年后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的1%中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或全残,若未满66周岁,该责任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2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人民币之和。若已满66周岁或投保人变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犹豫期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5)投保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投保人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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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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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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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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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 |
保单生效5年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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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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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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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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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
已满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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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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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庆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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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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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障碍、细菌病毒感染、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