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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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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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