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88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年年领取年金,满期可返本,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前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后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月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不含)前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10%给付保险金;60周岁(含)后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20%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60周岁前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含60周岁后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全部保费

满期金
已交全部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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