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全残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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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我们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所交保费的105%。 |
全残给付 | 若全残,我们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所交保费的105%。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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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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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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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成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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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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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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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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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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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成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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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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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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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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