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保险费的 120%,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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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将退还您已 交保险费的 120%,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交费期限
10年
保险期限
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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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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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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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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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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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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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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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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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