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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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 若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2)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即时生存 |
约定保额 x 20% (于保单犹豫期结束后仍生存,可领取一次) |
长期生存 |
约定保额 x 20% (保单生效第1年起可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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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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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