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出生30天至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岁
投保年限
年年领取保额的10%,不领复利计息,80周岁给付10倍保额,18周岁后身故给付10倍保额,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教育金——年年领取保额的10%,不领复利计息。

养老金——80周岁给付10倍保额。

家庭保障——18周岁前身故退还所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10倍保额。

享受保单分红——抵御通货膨胀。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鲜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计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险重大疾病种类

除行业协会规范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外,特别提供5种针对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障,18周岁后自动转换为5种针对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障。

 

附加险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28天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30天至60周岁 


缴费年限:至80岁

责任免除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10
生存金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基本保额×1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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