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教育金——年年领取保额的10%,不领复利计息。
养老金——80周岁给付10倍保额。
家庭保障——18周岁前身故退还所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10倍保额。
享受保单分红——抵御通货膨胀。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鲜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计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险重大疾病种类
除行业协会规范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外,特别提供5种针对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障,18周岁后自动转换为5种针对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障。
附加险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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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28天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出生30天至60周岁
缴费年限:至80岁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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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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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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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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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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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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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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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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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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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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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