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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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合同约定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对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
(9)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猝死;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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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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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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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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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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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残疾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Ⅲ 度烧烫伤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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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醉酒、违法乱纪等行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酒后驾驶、驾驶超载交通工具、驾驶车辆用于军事用途、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