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本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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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3个月。
(一)对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8、被保险人猝死;
9、机动车超载而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扒车、跳车而导致的伤害;
11、人工直接供油而导致的伤害;
12、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1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1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二)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时,对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酒后驾驶机动车;
2、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机动车;
3、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6、驾驶的机动车无行驶证或行驶证已过有效期。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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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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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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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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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酗酒、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病、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机动车超载、扒车跳车、感染艾滋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未审验、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