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两倍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不超过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与 100 万元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 。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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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在180日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个人账户价值与100万元之和;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105%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在180日后导致身故,按其他身故给付,合同终止。 |
其他身故给付 | 若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保险金。若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返还所交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出生后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最低5000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除本条第 1 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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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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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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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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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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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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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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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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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疾病导致的,返还已交保费,需扣除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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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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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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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障碍、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周岁投保阳光如意两全A款(万能型),一次性交费10万元,35周岁预期收益按中档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可领取123757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