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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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约定比例所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28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健康专项检查金 | 合同满一周年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示例:
30周岁的张先生选择“阳光人生终身健康保障计划”:20年交费,年交保费3788.58元: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0万元
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万元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628元
● 张先生35周岁结婚,选择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至15万元
● 进行健康专项检查,每项检查项目可获得800元“健康专项检查金”,保单有效期内最多可领取4800元
● 一旦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获得最高8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豁免以后各期保费
● 如果不幸身故,仍可领取7万元身故保险金
● 整个保单有效期内,张先生可以享受年度保单分红。按中档红利水平考虑,70岁时的累积红利可达到59783元。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专项检查、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遗传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男性)为自己投保阳光人生终身健康保障计划,交费期限20年,保险期间终身,终身寿险金为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为8万元,年交保费3788.5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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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满3周岁 | 基本保额 |
2—3周岁 | 基本保额× 75% | |
1—2周岁 | 基本保额× 50% | |
未满1周岁 | 基本保额× 25% |
附加险—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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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健康专项检查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健康专项检查金 |
附加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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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疾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