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年金:
1、若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2、 若选择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年金, 我们按照附表的年金转换表或转换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转换表 (以有利于年金受益人的为准) , 将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转换为分期领取的年金,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给付。
若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年金开始领取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1、若选择一次性领取,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年金,合同终止。2、若选择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 我们按约定将基本保额转换为分期领取的年金,分期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扣除领取的年金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处于生命末期,我们按基本保额扣除领取的年金总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
3、 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
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基本保额 |
按年或月领取 | 约定保额 |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年金 | |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 基本保额-已领年金 |
张先生(30岁,男性),为他刚出生的宝宝阳阳(0岁,男性)和他自己投保了完美人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计划包含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限10年,保险期间到被保险人满80周岁,阳阳的身价保障金为5万和个人账户价值之和,重大疾病保障金为10万元;张先生的身价保障金为6万元和重大疾病保障金为6万元,年交保费10524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