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比例
三、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保险金额*比例
四、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死亡、残疾及烧伤的,保险人在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以上三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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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合同约定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在180日内发生合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1、投保对象:18-65周岁。
①、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
②、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③、行业统一承保、行业代理项目可采取本险种的方式承保。
④、非以上范围的项目须采用《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承保。
2、投保保额限制: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被保险人最低保险金额为5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50%。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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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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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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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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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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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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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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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烧烫伤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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