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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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在保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则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在保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则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系数:18周岁-41周岁:160%;41周岁-61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