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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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1)在保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给付系数: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160%;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