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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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满18周岁的,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已满18周岁的,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或有效保险金额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系数:18周岁-41周岁:160%;41周岁-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