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行(无忧版)B款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驾乘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1、1.2、1.3、1.4、1.5、1.6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系数:未满41周岁160%;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含)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阳光人寿阳光行(无忧版)B款两全保险产品特点: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金、交通工具重大灾害等意外身故或全残金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