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顶梁柱定期寿险3.0产品优点:
1.核保宽松,慢病符合条件可保
2. 猝死保障为必选责任
3.可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万-350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猝死保险金 |
15万-105万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猝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猝死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 |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万-700万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5万-175万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5万-175万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阳光顶梁柱定期寿险3.0投保须知:
被保人年龄:18-60周岁
保障期间:10年/20年/30年,保至被保人年满60周岁/65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缴费期间:一次交清,5/10/20/30年,至60周岁/至65周岁/至周70岁/至80周岁
可投保职业:1-6类
等待期:90天
健康告知:3条
免责条款: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