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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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3种重疾,赔1次,赔付100%基本保额。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相应可选责任,则罹患重疾可豁免后续保费,相应保障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中,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需要注意的是,“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8岁前,确诊25种少儿特疾中的一种,额外赔付100%约定保额,给付以一次为限。 |
罕见病额外保险金 |
确诊10种罕见病中的一种,额外赔付200%基本保额,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中症保险金和保费豁免 |
在被保险人确诊罹患重疾前,罹患30种轻症中的一种或多种,赔付30%约定保额并豁免后续保费,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在被保险人确诊罹患重疾前,罹患30种中症中的一种或多种,赔付60%约定保额并豁免后续保费,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123种重大疾病分三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属于同组,第三次重大疾病与前两次重大疾病不属于同组,每次确诊满足间隔期365天,则保险公司可分别按100%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100%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