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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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身故,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一般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一般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该被保险人的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民用燃气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该被保险人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基本保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阳光人寿和泰团体综合B款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团体意外险产品,提供一般意外身故/伤残,可选航空/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民用燃气、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