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9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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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01种重大疾病,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40种轻症疾病,出生已满30日但未满40周岁,给付20%的基本保额,累计给付4次;已满40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给付25%的基本保额,累计给付2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20种轻症疾病,出生已满30日但未满40周岁,给付40%的基本保额,累计给付3次;已满40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给付50%的基本保额,累计给付2次。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