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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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全残,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等待期 |
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