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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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特别生存年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特别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