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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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不迟于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产品的,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