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受人工受精、怀孕(不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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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发生除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恶性肿瘤-轻度”以外的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