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猝死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猝死,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