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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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