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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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重疾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及中症重疾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重疾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重疾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重疾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41周岁,且被保险人于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