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财产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少儿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保险人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支付的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单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保险人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不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单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均适用以下约定:

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一、基本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保险人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支付的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单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不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单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合同责任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均适用以下约定: 保险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体、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四)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十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十一)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二十二)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

 

(二十三)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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