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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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生存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开始至85周岁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为保证给付期,在此期间内养老保险金为保证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