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堕胎、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脊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
(8)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或者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骨折;
(9)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性、半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者表演,参加任何比赛或者竞技性活动,参加任何设有奖金或者报酬的运动或者表演,或者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运动;
(10)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齿治疗、安装假肢、一般体检、物理治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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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或者门诊治疗的,对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100%; (2)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80%。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在扣除免赔天数后的剩余天数与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免赔天数为3日。 |
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意外伤害每日重症住院津贴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每日重症住院津贴金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30日为限,累计给付达到30日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