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实际领取的部分领取额度。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实际领取的部分领取额度。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