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 i 健康多元保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必选100种重疾,可选25种中症、50种轻症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1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可选责任

如果您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两项,所选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2中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限给付两次,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限给付两次,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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